Hi,欢迎来到石嘴山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0952-2012180

登录/注册

关注微信公众号

订阅微信小程序

首页 > 新闻资讯
资讯中心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期
2018-08-17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期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六条第二款进行的修改, 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修改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規依据的罚款”,并将位置从“总则”移至“权益保护”一章,这样修改的主要日的是考虑到收费和罚款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因此分开来表述,属于文字修改。


 

【释  义】

 

一、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涉企收费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 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摊派财物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俗称“三乱”,“三乱”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坚决制止。

 

二、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根据本条规定,首先,中小企业享有拒绝的权利,这为中小企业对抗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其次,中小企业可以进一步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实现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责任追究。 比如,根据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根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掲发摊派行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