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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期
第八章 权益保护
大型企业等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资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违反约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明确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中小企业依约取得价款或者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释 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本是正常现象,但是从我国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来看,拖欠资金往往是不对等的,一些大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者其他种种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而中小企业则很难拖欠大企业资金。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得到大企业的业务(有的甚至是唯一的业务来源),不得不接受大企业提出的一些不合理条件,包括忍受大企业拖欠资金。 中小企业大都资金不够雄厚,获得信贷支持难度大,拖欠资金容易给资金链带来压力,不仅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还会影响对其他企业付款,导致企业间环环拖欠,使处于债务链中的企业都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链一旦断裂,中小企业更是会陷入破产倒闭的绝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