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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期
2018-08-14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期

 

第八章 权益保护

 

 

听取意见、建议和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査、处理。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针对中小企业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不畅、成本过高等问题,明确了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投诉、举报的反映渠道和反馈、处里机制。 

 

【释  义】

 

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投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本条第二款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及其处理作了规定。

       首先,受理投诉、 举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实践当中,具体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是有权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有责任保护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来信来访地址等,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共媒体等渠道公布,方便中小企业査找和联系。最后,对于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査、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在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组织的章程等自律性规则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査、处理,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