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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期
2018-08-13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期

 

第八章 权益保护

 

 

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六条第一款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修改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将位置从“总则”移至“权益保护”一章。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对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保护的范围从“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扩大到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 

 

【释  义】

 

不得侵犯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不得侵犯” 就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限制、 剥夺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也不得干涉中小企业依法行使财产权。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的权利不是毫无限制、绝对自由的,中小企业行使权利要受到法律、 公序良俗的约束,不得滥用,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中小企业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