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整合和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加强自律管理” 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内容。 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行业组织既要加强自律管理,也要担负起对中小企业的维权与服务。【释 义】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对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 。 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是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鉴于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既是对原法的继承,也是结合新情况、 新形势,对行业组织管理服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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