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人才培养
、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四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第二条。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促进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企业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作和共同发展。【释 义】
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学校的技术和人才,在我国,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拥有大量优秀的人才和技术储备,有着大量掌握先进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职工,也有大批科研成果和科研技术人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
一方面, 促进高等学校、 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践基地。
另一方面,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
本条是在继承原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和国家人才工作的新形势、 新要求,对推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的开展以及促进教育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