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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期
2018-08-03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期

第七章 服务措施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改提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有较大的修改,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地在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注意对现有机构加以完善,并强调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属性。

 

【释  义】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2011至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组织了四批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共认定了511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这些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  

推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 加快各类科技型创新创业裁体建设

      科技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放科研仪器设施,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推动全国建成一批众创空间, 与科技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国家高新区共同形成完善的创业服务链条和良好的创新生态,为中小微初创企业提供技术、 人才、 资本等全方位服务, 形成了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产学研优势互补的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三  

推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商务部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原则,着力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发挥其组织带动和牵线搭桥作用,引导各类社会服务力量,以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所需的信息咨询、 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电商应用等服务。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各地共培育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合6884家,其中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合2384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在各部门和各地的积极推动下,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