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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三期
2018-08-02

 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三期

第七章 服务措施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改提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八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将删除了“鼓励社会各方面资源”,增加了“社会化”的表述,强调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建立健全的,且依托社会资源、具有社会化属性。

 

【释  义】


一、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近年来, 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如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2011年起,会同财政部分四批支持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平台网络建设。 以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主要城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为“窗口”,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服务协同,形成信息畅通、供需对接便捷、服务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平台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 用得起、 有保障的服务 。 二是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 孵化企业主体、 创造就业岗位、 促进集聚发展、 为创业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 2015年启动了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示范基地广泛吸引中小企业人驻,构建大企业、中小企业、专业机构联动互补的双创生态体系。三是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自2005年启动实施的十多年来,推进工程始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强化服务、促进应用”主题,努力实现“携手同行,合作共赢”的目标,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工作平台,成为面向社会、 服务企业、 资源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