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7号
关于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试行
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示范基地:
为做好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根据《宁夏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方案》(石党办发〔2015〕60号)、《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被列入全国试点示范重要内容。2016年4月20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石两创示范办发〔2016〕6号),明确了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所需基本条件、申报认定、管理服务等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挖掘社会资源培育和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新型载体,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截止2016年底,经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1个。2017年3月,首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专家评审产生,将会得到中央专项资金(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支持。
为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典型带动作用,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石财发〔2016〕316号),经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入合同管理机制。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试行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试行合同制管理
暂行办法
2.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管理合同文本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附件1: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试行合同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典型带动作用,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石两创示范办发〔2016〕6号)、《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石财发〔2016〕31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引入合同管理机制,试行扶持政策与效能目标完成挂钩制度。
第三条 “示范基地”合同管理试行工作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示范”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予以配合。
县(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两创示范”办)组织实施,并负责“示范基地”日常管理服务。
第四条 “示范基地”试行合同管理期限为二年。
第五条 市、县(区)“两创示范”办与“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签订“示范基地”绩效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制定合同管理试行期内工作方案,明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效能目标和扶持资金用途,经县(区)“两创示范”办初审同意后,报“两创示范”办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运营机构自觉接受市、县(区)“两创示范”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按时完成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任务,不得单方中途退出,不得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按照“前引导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拨付。“示范基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拨付“前引导”扶持资金40%。试行期满1年,经考核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兑现“后补助”扶持资金60%。
第九条 “示范基地”已使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资金,单方中途退出、违规使用扶持资金、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县(区)“两创示范”办有权依法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管理
合 同 书
甲 方:石嘴山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市“两创示范”工作办公室主任
乙 方: 县(区)“两创示范”办
法定代表人: 县(区)发改局局长
丙 方: (基地运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基地运营单位职务)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典型带动作用,提高政策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 (示范基地名称)试行合同制绩效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政策落实。
2、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核。
3、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指导、监督和服务。
4、遵守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2、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日常考核。
3、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4、遵守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1、完成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目标。
2、符合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国示范要求。
3、享受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4、遵守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丙方单方无重大事由单方中途退出或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退回扶持资金。逾期不退的,依法追回。
三、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
甲 方:石嘴山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 方: 县(区)“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丙 方: (基地运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
主办单位:石嘴山市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
地址:石嘴山市行政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B3区25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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