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石嘴山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0952-2012180

登录/注册

关注微信公众号

订阅微信小程序

首页 > 通知公告
资讯中心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04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6〕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

为做好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新型载体,为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财政、科技、商务、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培育和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新型载体,为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为初创期各类小微企业集中提供固定的创业场所,并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示范载体,包括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商贸企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财政、商务、科技、农牧、文化、旅游等部门监督、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四条 示范基地享受国家、自治区及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优惠政策。

基地内入驻小微企业享受《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党办发〔2015〕59号)政策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其中,工业类孵化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孵化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

(三)有独立运营主体,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整,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明确,管理科学、规范。

(四)被命名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并提供以下六项以上基本服务: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满足以下四项以上创业创新业绩:

(一)农业类基地入孵小微企业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工业类基地入孵小微企业40家以上,带动就业400人以上;其他类50家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

(二)入孵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一)项标准70%以上,每年同比新增20%以上。

 (三)培育和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

 (四)当年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小微企业5

家以上。

(五)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投入(含减免租金、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财务指导、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200万元以上。

(七)新增工业类孵化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其他类孵化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八)入孵小微企业营业总收入增长20%以上。

    (九)获得国家及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孵化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称号。

    (十)被列入《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重点支持的基地。

第八条 具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基本服务功能,并被列入《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老工业基地转岗职工创业、文化旅游创业、特色农业创业、农村农民创业、城镇社区连锁便民服务创业等创业就业基地参照上述标准70%执行。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运营主体向县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后报送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直接向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申报的,须出具县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申报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并公示。公示期满,符合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规定,授予“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服务由县区负责。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行业分工抓好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撤销的基地,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及石嘴山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